一 推动高新技术发展[de]主要力量是有利于创新[de]制度。因此,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首先应建立起有利于高新技术以及相关产业发展[de]创新制度。 法律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涉及到[de]法律制度大体上有两个层面:一是大[de]法律环境,即高新技术活动要涉及到[de]一般法律制度;二是小[de]法律环境,即高新技术活动所涉及到[de]特别法律制度。从成功[de]经验看,高新技术产业是在大[de]法律环境已经具备或基本具备[de]情况下发展起来[de],然后形成促进其发展[de]小[de]法律环境。如日本,前者有《外资法》、《促进基础技术研究顺利开展法》、《小企业新技术振兴法》等,后者有《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高技术工业智密区开发促进法》等。[1]实践证明,对于政府来说,最能有效地推动高新技术发展[de],不是筹集风险资本和亲自运作投资项目,而是以发展高新技术为目标,营造一个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de]法律环境,加大制度创新[de]力度。 由于风险投资[de]对象是高新技术产业,风险项目的成功通常要建立在一定水平[de]研究开发基础之上,因此,知识产权[de]保护尤其重要。对此,各国政府制定了大量有关专利保护、环境政策、技术转移、引进外资[de]特殊法律。 税务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de]发展起到重大作用。1969年美国曾把长期资本收益[de]最高税率从29%增加到49%,这给风险投资业带来沉重打击,也极大地影响了高新技术[de]发展。1978年美国取消了这一税收政策,即把长期资本收益[de]最高税率从49%调到29%。1981年又由29%降低到20%。这个税收政策实施[de]结果使1981年风险投资总额增长了2倍。[2]英国政府于1983年制定《企业扩展计划》,为了诱导中小企业投资高新技术,税收政策规定对统办小企业者可以免60%[de]投资税,对新创办[de]小企业可以免100%[de]资本税,并取消投资收入附加税。日本政府于1985年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对购置用于基础技术开发[de]资产,免征7%[de]税金。巴西政府规定高新技术投入超过企业利润5%[de]企业可免交产品税,允许企业把所欠税款[de]80%用于研究与开发投资。总之,各国政府制定[de]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地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de]发展。 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追求资本[de]增值收益,而不是投资[de]分红。因此,一旦时机成熟,风险资本就会以不同[de]形式退出。其退出[de]主要形式有: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破产清算。 西方风险投资发达[de]国家都拥有健全[de]资本市场体系,特别是设有以发行和交易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为主[de]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二板市场是各国政府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de]发展而建立[de]交易系统,如美国[de]Nasdaq市场、欧盟[de]Easdaq市场、新加坡[de]Sasdaq市场等。它为风险资本[de]筹措和顺利退出提供了场所,从而推动了风险投资业[de]迅速发展。三板市场是资本市场递进上市[de]第一个环节,也是递退下市[de]最后一个环节。如2000年,曾被称为是欧洲IT龙头企业[de]比利时L&H语音技术软件公司由于财务报表造假和欺诈行为被曝光而申请破产,L&H股票在主板市场摘牌后转至三板市场进行交易。L&H在三板市场挂牌,首日即告重挫,收市于1.40美元,股票狂泻77%,至股票被最后摘牌时,股价仅为58美分。由此可见,成熟市场[de]退出机制有一个平缓过渡[de]过程。这样能保证市场参与[de]主体—上市公司和投资人可以在资本市场中进行可选择地、连贯性地运营与投资,增强各市场板块[de]活力,保证投资人[de]利益。 购并也是风险投资退出[de]主要途径。美国1998年以前,风险投资30%是通过上市退出[de],70%是通过收购和兼并退出[de]。[2]斯坦福大学研究中心主任罗文教授在一篇论文中说:“硅谷成功[de]企业中,有85%以上是购并[de],只有15%[de]企业直接上市。”[3] 二 高新技术产业化需经历三个阶段:研究开发(R&D)、成果转化、工业化。而研究开发阶段属于探索性、研究性阶段,风险资本一般不会参与,这时主要依靠政府[de]“种子基金”。例如以色列[de]经济社会基础和外部环境都不算好,但它[de]高新技术产业仅用了不到6年[de]时间就赶上了美国。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其中一个重要[de]原因就是政府“种子基金”[de]大力推动。 财政支持:高新技术开发园区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de]重要基地,是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de]辐射源,也是一个大[de]创业中心、孵化器。最早[de]高新技术园区是20世纪中期美国[de]硅谷。它在短时期内创造出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de]奇迹,受到了各国政府[de]高度重视。至今世界较规范[de]高新技术园区有近千个。由国家统一规划[de]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般都是规模较大、设备先进、环境优美。要是没有可靠而雄厚[de]资金来源,这种开发区是决不可能建成[de]。一些国家政府财政对高新技术园区[de]投入很大,一般占60%-70%。西班牙政府投资100亿元建设卡贾图科学城;日本投资13000亿日元建设筑波科学城;德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投资1.9亿马克建设高科技园区。 融资担保:政府融资担保是对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所发放[de]符合政策意图[de]贷款给予偿还保证,对高新技术企业[de]债务进行担保。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由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负责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许多国家政府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例如英国政府规定对私人金融机构给高新技术企业[de]贷款提供80%[de]政府担保;[4]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其主要业务就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 政府股权担保是以风险投资公司为服务对象[de]。这是因为风险投资者往往要求较高[de]投资回报率以补偿投资失败带来[de]损失。有了政府股权担保,投资者[de]部分投资损失可获得补偿,整个投资组合[de]回报率将相应提高,从而增强风险投资[de]吸引力。运行时间最长[de]股权担保是荷兰政府于1981年设立[de]私人投资担保。它规定政府为经其认可、投资额不超过400万荷兰盾[de]高新技术项目承担50%[de]损失。[2]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