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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问题[de]思考


3 化解政府债务,促进财政发展[de]对策
3.1 合理确定地方政府[de]财权和事权,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造成地方财政困难、地方政府债务增加[de]一个重要原因是财政体制不完善,地方政府[de]财权与事权不相称。要彻底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必须从财政体制方面入手,在现有分税制财政体制[de]基础上,进一步核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地方上级和下级政府之间[de]财权与事权,科学划分上级和下级财政之间[de]收入与支出,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情况,加大对区县[de]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地方财政[de]可用财力,减少地方政府[de]举债规模。
3.2 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壮大县级政府财政收入规模,增强地方财政实力
要化解地方政府债务, 解决当前区县财政困难[de]问题,最根本[de]出路在于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不断壮大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债务风险问题。因此,上级政府部门要制定推动县域经济发展[de]政策,采取扶持有效措施,解决区县经济发展速度缓慢、地方财源单一[de]不合理状况,建立多层次、多方位[de]财源体系,促进地方财政收入[de]稳定增长。
3.3 完善政府绩效评价和监督体系,以减轻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和债务压力
要着力解决地方财政供养负担重、财政支出压力大和刚性大[de]矛盾,就必须加快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是淡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de]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将地方政府[de]职能从经济发展与经济建设方面转换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通过政府职能调控,加大地方经济[de]市场化程度,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二是进一步精简地方政府行政机构数量,压缩地方财政供养人员数量和比例,缩小地方财政[de]供养系数。通过精兵简政,节约行政开支,减轻地方财政支出压力,减少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大[de]压力;三是坚决杜绝“政绩工程”,要改革和完善地方干部考核选拔机制,用科学发展观来衡量干部[de]政绩,防止出现新[de]“政绩工程”,避免产生新[de]“政绩工程”负债。
3.4 全面清理各类债务,逐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
全面清理地方政府债务,彻底弄清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结构、分布等基本情况,按照直接显性、直接隐性、或有显性和或有隐性[de]债务分类方法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分类登记,编制地方资产负债表。针对经常性债务和融资性债务、直接债务和间接债务、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研究不同[de]处置办法,进一步强化偿债措施。要遵循“杜绝当年新增欠款、逐步化解历史积欠”[de]原则,对财政周转金,除部分依政策可以核销外,其余部分要严格按目标考核办法,按“谁发放、谁回收”[de]原则进行清收。在此基础上,各级地方政府对直接显性债务,应根据债务[de]数量和期限,制定中长期偿还计划,并建立相应[de]偿债基金;对直接隐性债务,应预测未来各年度[de]支出缺口,制定弥补支出缺口计划;对或有显性债务,应坚持“谁借谁还”[de]原则,清偿债务,必要时可用法律手段进行追讨;对或有隐性债务,应加强管理,尽可能在经济、社会领域“就地”化解;对无法追讨[de]或有显性债务和无法“就地”化解[de]或有隐性债务,应纳入直接显性债务进行清偿。
3.5 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一是建立高效[de]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明确政府债务管理机构[de]工作职责和权限,细化举债审批程序,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审批权限,除经县区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批准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乡、镇、街、场区不得擅自举债。对确实需要举债[de],在审批时,实行“三个一律”:举债项目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符合地区经济发展规划[de],一律不审批;举债单位不具备偿债能力[de],一律不审批;举债项目没有纳入举债计划[de],一律不审批。
二是建立灵活[de]政府债务偿还机制。逐步实行偿债专户管理。在财政部门设立债务偿还专户,专门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由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de]债务,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还款进度,将偿债资金直接拨入政府偿债专户。经财政转贷[de]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de]贷款,由使用单位将偿债资金划入偿债专户,由财政部门一个口径归还。逐步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按照政府债务管理[de]政策要求,财政部门要建立一定规模[de]政府偿债准备金,待条件成熟后,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
三是建立严格[de]政府债务监督检查机制。对政府债务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要实行跟踪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到位。对政府重大举债项目,要委派财务总监或财政专管员,对举债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de]年度审计。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审计。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de]政府债务状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公开审计结果。对随意欠发工资、拖欠工程款,随意向干部职工借款集资[de],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债务偿债责任人[de]违纪违规行为[de]查处,对非法挪用、侵占债务款,构成犯罪[de],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6 建立公开[de]地方政府融资渠道,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管理,允许有条件[de]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
要通过建立公开[de]地方政府融资渠道,使合理[de]地方政府举债规范化,并设法使地方政府存在隐形债务显形化,杜绝以往没有地方债务没有“正门”,只好走“旁门”[de]不合理现象,堵住各种隐形、违规[de]借债融资渠道。要修改和完善《预算法》有关地方政府融资[de]相关规定,允许有条件[de]地方政府以规范[de]形式发债借贷,以解决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方面财力不足[de]状况,把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地方预算管理,通过预算约束,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谭桔华.论合理政府规模与政府行政成本
[J].湖湘论坛,2005(2)
2 唐云锋.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地方债务[de]成因分析[J].财经论丛,2005(1)
3 魏加宁.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金融危机
[J].商务周刊,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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