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内与进口产品实施双重环保标准如果进口国针对国内与进口产品分别实施两种高低不同[de]标准,即双重标准,没有用同一个标准无差别地对待国内与进口产品,那么这种双重标准[de]实质也是阻止国外产品[de]进入,这显然是违背非歧视[de]国民待遇原则。日本曾在低毒性农药毒死蜱[de]残留量方面规定了内外有别[de]双重标准,对进口菠菜规定为不超过0.01PPM,而对本国大量生产[de]萝卜却限制在3PPM此外油菜2PPM、白菜和洋白菜1PPM、番茄0.5PPM,相差竟达300倍之多,所有这些规定使绿色壁垒[de]歧视性暴露无遗。 在产品检验检疫方面不断增加项目、扩大范围、提高苛刻程度 发达国家利用其繁杂[de]绿色技术标准、先进[de]技术手段,在产品检验检疫方面不断增加项目、扩大范围、提高苛刻程度,来自于广大发展中国家[de]出口产品往往因受制于多项指标技术参数而顾此失彼。以我国[de]农产品出口为例,入世前一般仅需检测6—7种农药含量,而现在需经检测[de]项目多达134种,其中按欧盟市场对茶叶进口[de]有关规定,对农药残留[de]检验也由先前[de]6种增加到现在[de]62种。此外,日本也将进口我国大米[de]检测指标由1993年[de]47项增加到目前[de]116项。 繁杂[de]进口手续 以我国输日冷冻菠菜为例,以前一箱冷冻菠菜到日本一个星期左右就可获得通关,但2004年7月后拖延到了35天,原因是日方新增了原本没有要求[de]材料审核。而且日方要求输日菠菜必须同时附带大批书面材料,用于记载菠菜从种植到出口每一个环节[de]详细情况,而这些仅是以通关前让日方判断我国冷冻菠菜是否有资格获得检查,并不代表材料齐全日方就一定会检查。检验检疫部门认为,大量[de]附加劳动给出口企业增加了成本,以前山东每年出口日本[de]冷冻菠菜为4万-5万吨,而自2004年7月以来每年1万吨[de]出口量都无法实现。
其它方面[de]限制 除以上措施外,发达国家还利用一些其它方面[de]措施来限制商品进口。自2003年起在日本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de]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此外,日本在采取全面禁止进口措施[de]同时,强化对进口商[de]处罚,除增加罚金外,还公布进口商[de]名称。这实际上通过加强对进口商[de]约束,提高对进口产品[de]要求,这些措施[de]实施必将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造成很大障碍。 发达国家通过推行恶意绿色壁垒,不但削弱了发展中国家[de]国际竞争力,扩大了自己[de]市场份额,提高了竞争优势,还可以获得保护世界资源和环境[de]美誉。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在设置恶意绿色壁垒方面总是乐此不疲。但是恶意绿色壁垒严重违背了WTO[de]基本原则,极大地破坏和扭曲了公平贸易[de]行为理念。因此,恶意绿色壁垒应该受到世界范围[de]抵制和讨伐。
应对恶意绿色壁垒[de]措施
面对国际上日益严重[de]绿色壁垒保护主义[de]倾向,我国应当采取有效[de]应对措施。要以开放[de]视角、哲学[de]思辨,对绿色壁垒问题重新审视和定位,充分利用我国经济在全球化框架内重新整合[de]历史性机遇,积极参与环境与贸易领域[de]国际竞争与合作,努力实现两者之间[de]良性互动。 首先,应建立绿色贸易制度,推进绿色生产活动,提倡绿色生活方式,发展绿色生态产业,把绿色贸易、绿色经济、绿色生活[de]思想融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de]全过程。我国要借鉴国外企业突破绿色贸易壁垒[de]成功经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大力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并向通过该项认证[de]企业颁发“绿色标志”。要在实施环境认证制度[de]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自己[de]环境标准和技术法规体系,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互认,签订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以便从制度上消除贸易摩擦。要理性对待环境标准化工作[de]双重效应,渐进提升自己[de]环境标准要求,推动资源合理使用,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实力。 其次,加强国际立法合作,充分利用《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de]优惠待遇和WTO[de]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我国企业[de]公平贸易机会 。给发展中国家成员国以优惠待遇,是WTO关于发达国家成员国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国之间货物贸易关系[de]一项基本原则。如“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本国[de]技术标准、条例和验证程序时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在发展、资金贸易上[de]特别需要并规定相应[de]例外,以确保其技术标准、条例和验证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de]出口造成不必要[de]障碍”,但这些待遇[de]实际获得还须发展中国家[de]极力争取。因而,我国在与贸易对象国进行贸易活动中应主动提出关于享受优惠待遇[de]问题,据理力争,并应合理利用WTO[de]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我国外贸利益和企业公平贸易机会。WTO有着较为完善[de]争端解决机制,被WTO总干事鲁杰罗誉为WTO[de]“最突出贡献”,WTO成员承诺,不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违反贸易规则[de]行为,而将争端交由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目前涉及绿色壁垒[de]纠纷大部分是采用WTO争端解决机制。1998年10月,WTO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诉美国“海虾——海龟案”[de]解决就是一个很好[de]证明。因此,如果有违反WTO规则中[de]非歧视待遇[de]规定和有关环保[de]国际公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de]规定,我国政府可根据相关国际公约或协定提出申诉。
参考文献: 1.朱京安,杨越.对绿色壁垒[de]理性分析及发展走向初探.中国经济报刊网,2005.9 2.陶忠元.绿色壁垒[de]中性透析及其启示.国际贸易问题,2003(9) 3.夏英祝,祖书君.绿色壁垒和绿色壁垒效应.农业经济问题,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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