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国外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de]摩擦不断升温,成为贸易纠纷中[de]焦点问题。本文分析了国际反倾销制度[de]合法性与欧美等国对这一制度[de]滥用问题,指出反倾销制度[de]滥用使中国遭受重大损失,笔者认为国外利用我国[de]“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使我国[de]反倾销诉讼问题更加复杂化。 关键词:反倾销 替代国 市场经济地位
随着中国市场化取向改革[de]不断深入,中国[de]国际贸易地位不断提高。在中国加入了WTO以后,中国[de]外贸更是以前所未有[de]速度向前发展。商务部2005年[de]报告表明2004 年中国对外贸易增长了 35.7%。在世界贸易中[de]排名从 2003 年[de]第四位上升到第三位。出口规模进一步扩大。全年出口 5934 亿美元,增长 35.4%。 但同时针对中国[de]贸易摩擦也继续升温。从总体上来看中国与其他国家[de]贸易摩擦越来越多。不仅增长速度加快,而且发达国家对华启动贸易摩擦[de]手段也多种多样,但其中最主要[de]还是对中国出口产品[de]反倾销问题。 自1979年8月,发达国家频繁对华启动反倾销措施,到2004年6月底,世界各国对华反倾销案累计高达584起,直接影响国内500亿美元[de]出口。对华反倾销所涉及[de]商品类别也不断扩展,涉及产品约有4000多种,涉案金额不断攀升,到目前为止,超过1亿美元[de]大案共约20起。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多[de]国家,连续9年成为世界头号反倾销目标国。
反倾销制度[de]合法性与滥用
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贸易发展[de]产物,目前国际上认同[de]倾销,(总协定第六条)是指在正常[de]国际贸易中,某一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de]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基于倾销能够对进口国造成损害这一事实,WTO《反倾销协议》允许一国采取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de]反倾销税[de]措施来进行救济。所以反倾销是作为WTO允许[de]国际上保护公平竞争[de]手段存在[de],在维护国内产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de]作用。 但近年来由于关税[de]下降和非关税壁垒受到越来越多[de]约束,反倾销措施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de]手段,即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以GATT第6条[de]反倾销规定为例,这一条款有“天生不足”之缺陷,其主要表现为:条款[de]表述过于笼统,从而未能明确“合理”采用反倾销措施和“滥用”反倾销措施[de]差别;根据GATT“祖父条款”[de]规定,各缔约方对反倾销所承担[de]义务,仅在与各自现行[de]法律不抵触[de]范围内执行。这就大大削弱了GATT反倾销法[de]效力。 多哈回合上,反倾销被列为一个谈判议题,深受反倾销之害[de]一些国家坚决主张对反倾销协议[de]相关条款作以修改和调整,而另一些惯常使用反倾销措施[de]国家却强烈反对对现行[de]反倾销协议作任何实质性[de]变动。反倾销协议最后[de]走向尚无定论,但可以肯定[de]是,矛盾双方[de]实力对比将最终决定反倾销协议[de]修改与否与如何改动。 由于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技术性问题,导致滥用反倾销[de]现象经常发生。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外贸[de]迅速发展和贸易地位[de]提高,加之由于中国过去实行[de]计划经济体制等方面[de]原因,国外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时利用制度上[de]特殊便利,加大了反倾销[de]针对性,使中国不仅成为他国实行反倾销[de]主要对象国,而且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多[de]国家。反倾销成为中国外经贸发展[de]主要障碍之一。
反倾销中市场经济地位[de]确定
根据WTO[de]《反倾销协议》,一国能否对另一国产品实行反倾销[de]关键,一是对价格[de]认定,二是对是否造成对国内产业损害[de]认定,并且两者需要存在因果关系。在价格认定中,虽然中国强调实行[de]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从众多[de]中国遭遇[de]反倾销案件来看,导致国外对中国频繁发动反倾销[de]最关键因素是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对于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在申请加入WTO[de]过程中一直坚持市场化[de]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自己明确[de]指出实行[de]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1994年《反倾销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非市场经济”问题,导致欧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对中国“市场经济”[de]认定上制定了新[de]自己[de]标准。如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法》规定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商务部要考虑: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de]兑换程序;政府与工人在工资上自由谈判[de]程度;政府对生产资料、资源配置和所有制[de]控制程度;外国公司举办合营企业或其他投资[de]允许程度等。 欧盟在1998年4月针对中国、俄罗斯市场经济问题出台[de]反倾销法修正案,从非市场经济国家[de]名单中排除,虽然在法律上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在政策[de]具体执行上欧盟仍然认为中国、俄罗斯两国还处在一个市场机制转型[de]过渡时期,在实质上并未立即、自动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待遇,而是采取了个案和逐一判别[de]方式进行市场经济待遇[de]认定。即以个案审查方式确定某个生产商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待遇,其实质依然是对中国出口企业[de]歧视。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