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融资方式[de]多样性
美国文化产业[de]金融介入程度比较高,在美国,各个文化产业集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de]融资体制,一些有实力[de]文化产业集团如美国广播公司、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等,其背后都有金融资本[de]有力支撑,文化产业集团与金融集团间互相渗透,互相参股、控股,二者之间建立了稳定[de]伙伴关系。
英国对企业投资文化产业实行“政府陪同资助”即如果企业决定资助文化事业,政府将陪同企业资助同一项活动,为这项活动[de]质量和成功打上“双保险”。政府特别鼓励“新投入”,即当企业第一次资助时,政府“陪同”企业资助,其比例是1∶1,对于第二次资助,政府则对企业多出上次资助[de]部分实行1∶2[de]比例投入。资金[de]加倍投入,必定会扩大文化活动[de]规模、质量和影响,广告效应自然增倍。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明显地提高了英国企业资助文化事业[de]积极性,已有3000多家公司加入了资助文化事业[de]行列,资金高达近亿英镑。
韩国在文化产业[de]资金支持机制中,运作“文化产业专门投资组合”。这是以动员社会资金为主,官民共同融投资[de]运作方式。文化产业振兴院2000年至2001年两年期间,成功运作“投资组合”17项,共融资2073亿韩元(政府350亿,民间1723亿)。计划以后每年通过“投资组合”至少融资1000亿韩元。2001年韩国电影振兴公社通过“电影专门投资组合”融资3000亿韩元,保障了电影事业[de]发展。
(四)投资具有良好[de]法治环境
加拿大强调立法,用法律进行行业[de]宏观管理。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文化由联邦、省、市政府分别管理。一般情况,联邦政府负责全国性[de]文化事务,主要是通过颁布各种法规对全行业进行指导和管理。省、市政府也依据所辖范围,通过颁布各种法规和条例进行指导和管理,对主要文化投资领域采取了完全透明和基本开放[de]政策,任何人都要严格遵守,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使投资者所面对[de]政策风险降到最低。
日本文化产业得以发展[de]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法规健全,通过法律法规调控文化市场[de]手段已经逐渐机制化;在文化产业中,最具代表性[de]法律法规就是1970年5月6日颁布[de]《著作权法》,迄今已经修改20次。该法明确规定,保护各类著作物作者[de]所有权利,以及对有关部门作品和表演、唱片、广播电视等[de]权利及相关权益。其目的是公正使用这些文化成果[de]同时,有效维护作者[de]权利,使文化产业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近些年来,智利也不断适时出台并不断修改完善法律条款,为文化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使智利[de]文化产业走上了一条规范、有序[de]发展道路,同时也使政府对文化工作[de]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例如:为使智利文化事业[de]发展与经济发展相匹配,智利政府于2001年着手对原《文化捐赠法》[de]有关条款进行必要[de]修改并获国会通过,颁布实施。修改后[de]《文化捐赠法》拓宽了文化机构筹集资金[de]渠道,灵活了捐赠方式,扩大了受益群体,提高了捐赠资金[de]免税百分比,进一步刺激了捐赠人[de]积极性,逐渐形成了“企业办文化、文化全民化”[de]风气。
三、我国文化产业投资不足问题之克服
(一)改革文化产业融资办法,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限制
我国金融专家汪保健、肖瑞林曾经尖锐地指出:中国文化产业[de]发展,必须加大金融[de]介入力度,假如没有金融[de]全方位[de]介入,文化不可能真正走向产业建设。良好[de]金融环境是文化产业健康发展[de]基础。在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仍受资金短缺制约[de]情况下,鼓励文化产业[de]金融介入、加强文化产业与金融[de]融合,具有相当[de]现实意义。为此:
1 应鼓励文化产业[de]金融介入,完善融资手段。在投资来源上,鼓励企业、个人、境外资金兴办文化企业。在投资方式上,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合营等多种途径;既可以资金方式投入,也可以土地、无形资产和技术方式投入入股;还可以通过股票市场发行股票、债券以及文化彩票等方式筹措资金。此外,还可以通过流动资金[de]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联营股本贷款、循环贷款、产权市场上[de]溢价转让和拍卖、项目贷款等间接融资解决资金短缺[de]问题。为了提升文化产业资源配置[de]国际化程度,亦可大胆引进外资。
2 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限制。目前,我国文化产业进入壁垒还比较高,民间投资进入[de]深度明显不足,这不仅体现在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在市场准入条件上[de]不平等,还体现在我国对民间资本与外来资本[de]区别对待。为了充分调动民间资金,广开投资渠道,笔者认为:首先,要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支持民间力量投资文化项目,实现文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渠道[de]多样化,让市场在长期资源[de]配置方面发挥主要和关键作用。国家(政府)主要依靠宏观经济政策对文化市场进行引导,再由市场引导分散[de]企业投资,构建众多[de]民间投资主体。目前要进一步明确投资主体[de]分工和投资责任,切实按照国家文化产业各行业[de]特点和文化市场供求情况,将文化产业建设项目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真正确定企业是基本[de]投资主体地位,政府尽快减少竞争性项目的投资,集中力量进行大型[de]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将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主要让位于民间投资。通过制定相关税收政策,鼓励个人和团体对文化事业[de]投资与捐赠,鼓励工商企业和社会人士对文化产业[de]赞助。其次,对加入WTO以后,我国已承诺对外资开放[de]文化领域,应同时向民间资本开放,改变文化产业领域当中存在[de]外来资本“超国民待遇”[de]状况。凡外资准入[de],原则上可视为允许国内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de]领域。同时,我国对外资准入时间上[de]限制,不适用于国内民间资本。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中[de]地位和作用
鉴于我国文化产业领域投资现状[de]分析,目前应加强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中[de]地位和作用。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中[de]作用不仅表现在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对文化产业进行直接投资方面,更重要[de]是体现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中有着无法替代[de]地位与至关重要[de]作用。
1 制定有关[de]文化投资法规、章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配套[de]政策、措施,并通过监督实施,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de]规范文化投资[de]法律法规体系,使文化产业投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随着我国文化产业建设[de]大力推进,许多地区都遇到了文化投资[de]短期效益和长远回报[de]矛盾,遇到了政府[de]公共投资和企业[de]商业投资如何衔接配套,以及如何分担投资[de]风险和分享投资效益[de]问题。这就需要政府统筹兼顾,采取必要[de]投资倾斜政策,促成一个比较合理[de]投资结构。
3 合股参与,共同投资。政府可以通过与文化企业等投资主体合股参与共同进行投资,不但为企业等投资主体分摊了风险,同时也在客观上减轻了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方面[de]压力。
4 营造良好[de]投资环境。无论是对国内[de]投资者还是对外商来说,投资环境是他们所最为关注[de]一大问题。改善投资环境实际是改善播种与收获[de]联系。因此,为了吸引更多[de]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政府就必须不断地改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de]改善既是政府一项长期[de]任务与工作,也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de]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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