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无形资产准则四点建议 一、对于无形资产[de]后续支出 现行会计准则中规定:“无形资产[de]后续支出不得资本化,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de]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一规定是与现行准则中对无形资产[de]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不予资本化相配套[de]。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问题作出了巨大调整,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划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是对于无形资产[de]后续支出又选择了现行准则与国际准则[de]折中方案,即企业取得[de]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de]正在进行中[de]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de]支出需要再一次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确定可以资本化[de]范围。笔者认为:已经确认为无形资产就是承认其能够使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自身存在市场或是生产出[de]产品具有市场,在这种前提下对其后续支出再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就过于复杂,增加报告成本,可操作性差。可以按照该支出是否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过原来预定[de]绩效水平[de]未来经济利益和该支出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和分摊至该资产来确认资本化[de]范围,这样既符合确认资产[de]一般条件,也便于操作。 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de]无形资产[de]摊销问题 新准则对使用寿命不确定[de]无形资产不予摊销[de]规定过于死板,为企图粉饰利润者提供了一个途径,对注册会计师和政府部门监管提出了更高[de]要求。首先,即使是使用寿命不确定,在其为企业重造经济利益[de]同时也要发生成本,不进行摊销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de]原则。其次,报表中一部分无形资产摊销,一部分不摊销也不符合可比性原则。笔者认为,可以对使用寿命不确定[de]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做一个上限规定,采用直线法摊销。在每年年末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时,如果发现影响其确定[de]因素已发生改变,作为一项会计估计变更。 三、对于借款费用问题 新颁布[de]《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借款费用》作了很大修改,拓宽了符合资本化条件[de]资产[de]范围,将现行准则[de]“需要经过较长时间[de]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de]固定资产”扩展为“需要经过较长时间[de]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de]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新准则仅就购买方式取得无形资产借款费用作出明确规定:“可将其实际支付[de]价款与购买价款[de]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确认资本化范围,其余部分在信用期内记入当期损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de]借款费用成为新准则[de]盲点。笔者认为,如果是研究开发项目发生[de]支出满足确认无形资产[de]条件,为此发生[de]专门借款也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de]构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可将专门借款[de]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 四、对于信息披露 新准则虽然增加了要求披露[de]内容,但对无形资产[de]获利能力和单项无形资产[de]具体情况没有给予足够[de]关注。建议无形资产[de]披露按照单项资产披露,在附注中增加对其收益情况[de]反应。 结束语 当今世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是大势所趋,尤其是在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立后,越来越多[de]国家加入到了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de]行列中(冯淑萍,2003)。我们一方面要通过修订现有会计标准,缩小同国际会计标准之间[de]差异;另一方面,要通过沟通,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解中国特殊[de]会计问题并进行研究,在其制定国际会计标准时考虑到中国[de]会计问题,这将在减少中国会计制度转换成本[de]情况下缩小中国会计标准同国际会计标准[de]差异。在国际趋同过程中,我们应该两方面并重,但是显然后者目前我们做得还不够,还有很长[de]路要走。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