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群体和人类[de]主体性,如同一组俄罗斯套娃,既可以相互独立,又可以相互包含。如何看待和处理这几个层次[de]主体性[de]关系,这本身就标志着特定主体[de]主体性[de]实际发展水平。
一、个人主体性和群体主体性
个人和群体都可以是一种主体性[de]存在。在由个人组成[de]群体中,个人主体性和群体主体性存在着相互依存而又相互对立[de]关系。德国人本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十分重视个人和群体[de]统一。他说:“孤立[de],个别[de]人,不管是作为道德实体或作为思维实体,都未具备人[de]本质。人[de]本质只是包含在团体之中,包含在人与人[de]统一之中,但是这个统一只是建立在‘自我’和‘你’[de]区别[de]实在性上面[de]。”“真理和完善只是各个本质上相同[de]实体[de]结合和统一。哲学最高和最后[de]原则,因此就是人与人[de]统一。”[1]他所说[de]“团体”可以理解为社会,人与团体[de]关系表明人在本质上是社会性[de]存在。
就主体性而言,群体与个人[de]关系,可因其主导方面[de]不同而分成两种类型:(1)以群体为中心[de]群体和个人主体性[de]关系;(2)以个人为中心[de]个人和群体主体性[de]关系。
第一种类型:以群体为中心[de]群体和个人主体性[de]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作为主导[de]观念而被强调[de]是: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群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即集体[de]主体性取代了个人[de]主体性。
在强化[de]群体观念支配下,个人观念相对被弱化,由此可能产生不同[de]后果。如果群体中[de]个人保持着足够[de]主体性,在群体整合个人[de]力量时,强化群体主体观念,以便实现这种力量[de]整合,会产生较好[de]群体效应,实现群体应有[de]功能。如果由于过分强调群体,以致压抑甚至牺牲了个人[de]主体性,在这样[de]基础上是很难实现群体[de]力量整合[de],因为群体力量[de]整合需要借助于个人主体性[de]努力。在个人主体性被压抑或牺牲[de]条件下,即使勉强实现了群体[de]力量整合,也会是弱[de]整合,而不会是强[de]整合。有时可能暂时形成看似强势[de]群体力量整合,但由于群体内部对个人主体性[de]压抑,不断削弱群体内在[de]力量,最终也会使之转化为弱势群体。
人在本性上似乎既是合群[de]又是不合群[de],合群[de]一面使他在群体中不再感到孤独,他在群体中满足了人际交往[de]需要,获得某种安全感以及人与人之间[de]相互尊重等等。但在群体压抑个人[de]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人成为个性泯灭[de]群体之一员,甚至仅仅是茫茫人海中[de]一滴水时,孤独感又会弥漫他[de]心头,并且很可能更乐于守住一份还有几分主体感[de]孤独。作为人群共同体[de]民族或国家,在与其成员[de]关系中都存在着这类问题,解决好群体与个人[de]矛盾,不论对群体抑或对个人都是极其重要[de]。
国家[de]统一、稳定、强盛和繁荣,无疑是生活于其中[de]每个公民[de]利益[de]根本保证。因此,维护国家[de]稳定和统一,增进国家[de]强盛和繁荣,是每一个公民应尽[de]义务。国家实力[de]增强应当更有利于保障公民[de]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使人[de]个性得到尽可能全面[de]发展,实现其应有[de]主体性。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一个民族[de]国家制度必须体现这一民族对自己权利和地位[de]感情”。[2]如果国家不以人民为目的,而使国家本身成为目的,把人民变成实现这种目的[de]纯粹[de]手段或工具,就会窒息人[de]个性和主体性,成为对于人来说异化了[de]存在。这时,人们就会抵制过度泛滥[de]国家[de]主体性,发展起新[de]健康合理[de]群体主体性,以改良、改革或革命[de]方式重建能与公民[de]个人主体性相协调[de]国家这种社会群体[de]主体性。历史证明,以群体为中心[de]群体和个人关系[de]保持,是以维护必要[de]个人主体性为前提[de];如果破坏了这种前提,就必然会导致这种群体和个人关系[de]瓦解。
第二种类型:以个人为中心[de]个人和群体主体性[de]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首要[de]价值是个人及其自由即主体性[de]价值。群体[de]存在以保障个人权益和促进个人发展为目的。个人[de]主体性成为这种群体[de]主导因素,群体所包含[de]个人越多,整体就越由于人与人之间[de]相互作用而多变和不确定。个人[de]主体性总[de]说来是群体中积极[de]力量,但这种主体性[de]自由发挥也不无滥用[de]危险,然而从整体上讲,其利远远大于其弊。
英国学者克莱夫•贝尔在谈到文艺复兴时期[de]意大利时说,这个民族刚刚从中世纪沉重[de]压力下解脱出来,用15世纪意大利画家、哲学家雷昂•巴蒂斯塔•阿尔伯蒂[de]话说,就是他们认识到“人,只要下定决心办什么事,就没有办不成[de]。”对于这样一个民族来说,强调个人虽说可能过了些头,却也未可厚非。[3]从这里我们看到[de]是人[de]主体精神空前[de]迸发,由此而开启了近代以西方为主导[de]文明发展。正是这种个人主体性[de]充分张扬,推动了民族和国家作为社会群体[de]主体性[de]形成和发展。
具有主体性[de]个人[de]存在,是整个群体具有主体性[de]本体论前提。个人对世界[de]认知和行为事实上都是以自我为中心[de]。以自我为中心[de]思维和行为模式在群体之中[de]表现,就是以个人为中心[de]个人和群体关系。以个人为中心[de]个人和群体关系,较为符合个人以自我为中心[de]本性。
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说过,相应于每个人个性[de]发展,每个人也变得对于自己更有价值,因而对于他人也能够更有价值。发展了自己[de]个性,因而也更具有主体性[de]人,在自己[de]存在上就有了更大程度[de]生命[de]充实。而当个人有了更多[de]充满主体性[de]生命力时,由个人组成[de]群体自然也就有了更多[de]生命力。[4]这里所体现[de]是群体主体性对于个人主体性[de]依赖关系。
当然,个人也依赖于群体所提供[de]人际条件,使他能够实现自己[de]主体性。个人[de]主体性是一个人不可让予[de]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应该互相尊重[de]权利。由具有个人主体性[de]人们组成[de]群体,理所当然地应当保护个人作为主体[de]个性和权利;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它就不配成为这样[de]个人主体[de]群体。
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说:“人作为个体,拒绝让自己被一种生活秩序消化掉,这种秩序只会使他成为维持整体而起作用[de]一种功能。”[5]这是在个人与群体[de]关系中个人主体性[de]重要特征。个人主体拒绝群体对自身[de]异化,坚持了个人应有[de]主体性;而在个人主体性和群体主体性之间保持着必要[de]张力,也有利于群体[de]健康发展。
认为人作为个体是可以独立存在[de]“实体”,这种观念也许可以追溯到法国哲学家笛卡尔。在笛卡尔看来,人以及人[de]灵魂都是实体,而所谓实体乃是“无需其它存在者即能存在”[de]存在者。就这个意义而言,个人主义就是个体主义。
标志着现代社会[de]本质属性[de]“现代性”,在群体和个人关系上,意味着对自我[de]理解由群体主义向个人主义[de]重大转变。“现代性不是把社会或共同体看成首要[de]东西,……而是把社会理解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自愿地结合到一起[de]独立[de]个人[de]聚合体。”[6]人不可能离开社会和群体绝对独立,但可以在不依附于他人[de]意义上成为一个相对独立[de]人。现代社会得以形成[de]人学前提,就是具有相对独立性[de]个人[de]生成。
近代以来个人和群体关系[de]历史变化表明,单纯[de]个人主义不能保证社会[de]发展,必须要有一定程度[de]群体主义来加以补充。也就是说,在个人主体性和群体主体性之间,需要一种相互补充和相互制约[de]关系,以避免极端个人主义和极端群体主义[de]弊端。这不是思辨中逻辑[de]反复推演,而是现实社会生活[de]实际要求。
二、群体主体性和人类主体性
在群体主体性和人类主体性[de]关系中,需要着重讨论[de]是构成人类整体[de]大规模[de]人群共同体如国家、民族同人类[de]关系。包含在国家和民族之内[de]各类群体同整个人类[de]关系,总是要通过国家和民族或以国家和民族为中介才能建立起来,因而必然从属于国家、民族同人类[de]关系。而国家、民族同人类在主体性问题上[de]矛盾,则集中在国家、民族本位与人类整体主义[de]关系上。
法国哲学家埃里克•维易给“国家”下了一个被人们看作是属于自由哲学[de]定义:“国家是历史共同体[de]组织,共同体组成国家后就能做出种种决定。”国家就是意味着导致共同意志和主体自由会合[de]东西,后者是在个人意识中作为对于一种特殊目标[de]追求而被体验到[de]。[7] 这个“定义”远不是精确[de],但它道出了国家作为群体主体所具有[de]主体性:形成某种共同意志和做出种种决定。明确这一点,对于目前我们所讨论[de]问题是十分重要[de]。
国家作为群体首先是以组成它[de]个人即公民为基础[de],它[de]主体性归根到底是群体选择[de]自由,国家[de]作用是借助每个个人实现[de],并且通过每个个人达到国家[de]自我意识。黑格尔说,“……每个国家对别国来说都是独立自主[de]。现实精神[de]自为[de]存在在这种独立性中达到了它[de]定在,所以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de]自由和最高[de]荣誉。”[8]在国与国之间,每个国家都力图作为真正独立[de]主体存在和发挥影响,国家这个群体[de]主体性就是国家[de]主权,其核心是自主做出决定[de]权力。
时至今日,人类还很难形成整体[de]力量,因而还不能作为真正意义[de]主体来起作用。许多学者认为,从本质上讲,现时代是一个国家主义[de]时代。这种国家主义就是以自己[de]国家为本位[de]共同体主义或群体主义。
社会[de]组织形式是由共同体[de]成员历史地造成[de],国家是社会共同体[de]一种形式,不是其唯一[de]形式。在人类历史上,确实曾有过不知国家为何物[de]时期;在未来理想[de]社会状态中,国家也可能会由于不再需要而消亡。即使是在国家存在[de]历史过程中,国家主义也不是始终和必然合理[de]主体性原则。
民族与人类[de]关系同国家与人类[de]关系相类似,两者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是重合或重叠[de]。特别是对于由单一民族组成[de]国家来说,在那里,国家与民族直接合而为一。在由多民族组成[de]国家里,各民族通过融合或整合成为一个大民族[de]主体,进而在这个意义上实现民族与国家[de]同一性。由于民族和国家[de]这种直接或间接[de]同一性,因而前面所说[de]国家主义同时也就表现为民族主义。这是以民族国家为本位[de]民族主义或国家主义。
以本民族[de]国家为本位,如果以排斥和损害别[de]国家或民族为前提,那么就是一种自私和狭隘[de]民族主义。以自私和狭隘[de]民族主义来对待其他民族,如果其他民族“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那么在各个民族之间就永远不会有和平。
人类历史和现实中[de]许多腥风血雨,都发生在民族和民族之间[de]冲突中。民族和民族之间[de]战争状态,不符合任何民族[de]根本利益。即使力量强大[de]民族可以用暴力征服和统治弱小民族,它也无法在这种统治中获得安宁,因为奴役别[de]民族[de]民族不可能是自由[de]。
为了解决各个民族国家之间[de]纷争,实现永久和平,德国哲学家康德依据社会契约论[de]原则,主张在各个民族国家之间建立国际间合理[de]契约关系。他说:“各个民族作为国家也正如个人一样,……它们每一个都可以而且应该为了自身安全[de]缘故,要求别[de]民族和自己一道进入一种类似公民体制[de]体制,在其中可以确保每一个民族自己[de]权利。这会是一种各民族[de]联盟,但却不必是一个多民族[de]国家。”[9]
同康德生活[de]18世纪相比,今日世界[de]国际关系和民族关系已经大为改善。在一些国家和民族之间,正在逐步形成一种既各自保持独立和主权,又相互联系、交往和合作[de]国际关系和民族关系。
但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国家之间、民族之间不平等[de]现象依然存在,一两个超级大国企图主宰世界[de]局面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看来,问题并不像康德想象[de]那样简单,仅靠一纸契约或协议,就能够立即化干戈为玉帛。各个国家、民族之间[de]关系是以实力为背景[de],“弱国无外交”,至今还是一个严酷[de]现实。一个国家、民族在世界上[de]地位不是别人恩赐[de],它要靠自身[de]发展和进步来争得。
历史证明,由一两个超级大国主宰世界,形成一极化或二极化[de]世界,是造成世界不稳定和国家、民族间纷争[de]重要根源。相比而言,越来越多[de]国家、民族得到充分[de]发展,缩小各个国家、民族之间贫富、强弱[de]差距,形成一个多极化[de]世界,才是更为合理和稳定[de]国际秩序。正像理想[de]社会秩序是真正自由和全面发展[de]个人[de]联合体一样,理想[de]世界秩序也应该是真正独立和充分发展[de]国家、民族[de]联合体。这种世界范围内[de]国家、民族[de]联合体,就是包括康德在内许多思想家梦寐以求[de]人类共同体。
在特定[de]历史时期里,民族主义可以成为一个国家或民族凝聚自身、发展自身[de]精神旗帜,因而有其历史[de]合理性。但在各个国家、民族之间联系、交往和合作越来越普遍,各个国家、民族之间越来越相互开放,世界经济越来越全球化[de]时代里,狭隘[de]民族主义日益成为各个国家、民族发展[de]思想障碍。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适当地弱化民族主义,消除其狭隘性、封闭性,并以一种正面意义上[de]世界主义或国际主义与之保持必要[de]张力。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