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村庄或者说农户间[de]合作,只能在农业范围内提供收益,因此,随着农业收入占农户总收入比重[de]日益下降,农户选择不合作[de]可能性增加。但是,在很多有着强大集体经济,尤其是集体工业[de]农村,乡村工业成为吸收本村农户最主要[de]载体,而且,与外来务工者相比,本村农户工资、福利更高,也更多地担任管理职务,在这些村庄,村庄为农户提供了收入来源,农户间合作[de]可能性加强。
4.生产要素、技术和生产工具[de]提供。农户间通过资金、土地和劳动力[de]共享与合作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劳动强度。对大型农具[de]共同拥有和使用,则有助于减少农户[de]生产成本。另外,生产技术和市场信息[de]共享也有助于降低农户[de]生产成本并且增加其收益。
前文笔者论述过,合作有两个条件:要么合作剩余足够大,要么合作是长期[de]。在某个一次性博弈中,合作可能是所有农户[de]“占优策略”。但是,这种均衡结果出现[de]概率不高,因此,另外一个值得考虑[de]问题是,如何把合作从“一次性”转化为长期[de],如何把一次性博弈变成重复博弈,或者说,有没有这种转变[de]可能?
新中国成立前,村落[de]封闭性使得农户不能退出村庄,没有退出权又进一步使得农户之间[de]博弈从一次性博弈变成了重复博弈,声誉机制[de]作用最终导致了农户之间[de]相互合作以及宗族势力[de]强大。改革开放以来,农户[de]流动增加,村落也不再是封闭[de],而是逐渐向外开放,农村庄会正逐渐变成了一个“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尽管单个农户[de]信息在村庄中是公开[de],但是农户可以退出村庄,村庄和宗族不再是农户获得资源[de]唯一地方,这样一来,农户间[de]博弈就成了一次性博弈,农户相互之间[de]长期合作变得困难。因为合作[de]参与方不能惩罚不合作[de]参与方,只要外部机会足够好,农户就存在“先偷懒然后退出获得外部机会”[de]动力或者干脆“获取外部机会而从不与其他人合作”。总而言之,在这种环境下,“声誉机制”已经不起作用了。农户对农村内部合作需要程度[de]变化会影响农村治理模式[de]变动。农户对合作[de]需求越强烈,农户达成合作[de]可能性就越高。
五、一个推广:产权安排与农村治理
从前文[de]论述中我们知道,要保证农户间[de]合作,就必须保证,至少从长期来看,合作[de]收益比不合作[de]收益要大。一般情况下,只要博弈是重复[de],对于效用函数和劳动生产率相同[de]人而言,合作收益通常是大于不合作受益[de],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若是能够保证博弈是可重复[de],农户间就会选择合作。不过,在人们[de]效用函数或者劳动生产率不同[de]情况下,合作[de]达成就要困难得多。值得注意[de]是,在合作[de]情况下,分配往往是平均主义[de],由于信息缺乏和合同不完备[de]原因,从而按贡献分配几乎是不可能[de]。我们假定农户[de]效用函数取以下形式:
U =a[,i]Lp[,i]+b (24-L )
其中,L 表示劳动投入时间,p 表示劳动生产率。i =1,2表示两个不同[de]农户。首先考虑效用函数[de]不同,即a[,1]≠a[,2];b[,1]≠b[,2];不失一般性,假定a[,1]>a[,2];b[,1]<b[,2];也就是说,农户1更加偏好劳动,而农户2更懒。此时,如果农户2采取不合作[de]态度(事实上,农户2几乎总是不合作,因为这样他[de]效用更高),与两个农户具有相同[de]效用函数相比,农户1对农户2[de]惩罚更困难。考虑一个两阶段博弈:农户1在第一阶段不合作,如果在第二阶段农户1以不合作做为惩罚手段[de]话,他[de]惩罚措施必须足够强,使得农户2不合作[de]总效用低于它合作[de]总效用②。如果农户2足够偏好闲暇,那么农户1就必须采取“彻底”[de]惩罚措施,但是,“彻底”[de]惩罚措施,比如说完全不干活,也会大幅度降低农户1[de]效用,因此,农户1不大可能采取很“彻底”[de]惩罚措施(否则自己遭受更大[de]损失)。这就说明,在效用函数不同[de]情况下,(不合作)更加可能成为农户间博弈[de]均衡结果。同理,在农户[de]劳动生产率不同[de]情况下(即p[,i][de]取值随农户不同而不同),只要分配方式不是完全按照贡献进行(完全按照贡献进行意味着信息是完全[de],而且农户[de]贡献是能够被证明[de]),那么也会导致不合作[de]结果。
通过以上[de]分析,我们看到,即便博弈是可重复[de],如果农户间[de]效用函数或者劳动生产率不同,农户间也不会达成合作。因此,促使农户合作中[de]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边缘化不合作者?即边缘化那些具有更加偏好闲暇[de]效用函数和劳动生产率更低[de]人?
中国农村人民公社[de]实践表明,公有产权往往是低效率[de],因为人们无法边缘化那些不合作[de]“搭便车者”。这是由于公有产权伴随着[de]事往往是“平均分配”,而公有产权下[de]农户根本不可能具有相同[de]效用函数或者相同[de]劳动生产率,相反,他们[de]效用函数和劳动生产率具有很大[de]差异。因此,即便博弈是可重复[de],农户间也无法达成合作。最终[de]结果是在公有产权下,那些不合作者往往很难被边缘化。事实上,由于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农户间相互知根知底,信息是完全[de],只要合作产生[de]收益足够大,那些效用函数和生产率相近[de]农户就有相互合作[de]动力。因此,如果不是强制性[de]合作,农户间通过自由选择就能把那些不合作者排除在外。我们知道,要保证没有合作不是强制性[de],就必须保证农户所拥有[de]产权是明确和清晰[de]。换言之,在公有制条件下,那些愿意合作者将不能将那些不愿意合作者摈弃,从而达不成合作[de]结果。
以上[de]分析表明,在以农户自愿合作为基础[de]农村治理环境中,明确和清晰[de]产权是一个关键。通过边缘化那些不合作者,愿意合作[de]农户能够达成稳定[de]合作。然后,那些不合作者在被边缘化之后能够获得更低[de]收益,从而不得不加入合作。同时,对于那些劳动生产率低地[de]农户而言,加入合作组织[de]条件是同意对合作[de]剩余“按贡献分配”,而在公有制下,这是不可能[de]。
六、总结
在乡村政权向服务型政权转型[de]过程中,农村治理将更多地依赖于民间权威,即农户之间[de]谈判、协商与合作。农户之间要通过谈判达成合作,尤其是要达成长期合作,条件之一保证农户之间[de]博弈是重复博弈,这就要求村庄[de]结构是封闭式[de]。封闭式[de]村庄不是指地理位置和信息上[de]封闭,更不是指农户无法退出村庄,没有更好[de]外部机会获得更多[de]资源和更大[de]保险。毫无疑问,农村[de]开放和农户流动[de]增加使得村庄不再是封闭[de],部分农户可以有更好[de]外部机会,获得更多[de]资源和更高[de]收入。因此,农户间[de]合作越来越困难。
不过,由于农户依然有着加强组织,增强自身谈判能力[de]需要,农户依然有互相合作[de]需要。为了对抗上级政权[de]过分[de]税费征收以及对村庄[de]侵扰或者与其他村庄争夺经济资源,农户们可能联合起来,这也可能加强农户间[de]合作。笔者[de]分析表明,村庄治理[de]难易程度与农村[de]市场开放程度、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发展模式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市场开放程度越高,农村治理越困难,因为农户互相合作越困难;经济发展模式越是村庄主导(即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村治理(尤其是农户自治)越容易。
另外,笔者[de]分析还表明,即便农村社会是封闭[de],从而博弈是可重复[de],合作也不一定能够达成。因为产权安排会影响农户间[de]合作,本文认为,在以农户自愿合作为基础[de]农村治理中,明确而清晰[de]产权是题中之意。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土地承包权,对那些共有[de]自然资源,比如山林,水库,池塘等,要么完全由村委会管理或者上级政府管理,要么就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明确其产权。
注释:
①足够大[de]剩余意味着,在该剩余下,囚徒困境[de]均衡结构不可能出现,当一方合作时,另一方不合作所得到[de]收益仍然小于双方合作所得。
②比方说,在一个两阶段重复博弈中,农户1合作[de]效用是5,农户2也是5,在博弈[de]第一阶段,若农户1合作,农户2不合作[de]效用为6.那么,只要第二阶段农户1不合作时农户2[de]效用低于4,农户2在第一阶段就会选择合作。不过,若在该博弈中,农户2合作[de]效用为4,而在对方合作自己不合作时[de]效用为6,在第二阶段中,若农户采取不合作[de]态度作为对农户2在第一阶段中不合作[de]惩罚,那么,只有在该条件下惩罚才是有威慑力[de]:都不合作时农户2[de]效用小于2.显然,与第一种情况相比,第二种情况下,农户1[de]惩罚措施必须足够有力,这也意味着该情况下合作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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