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誉及其经济实质
IASC所发布[de]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将商誉定义为:购买成本超过购买方在交易日对所 购买[de]可辨认资产和负债[de]公允价值[de]部分。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16号意见书(APB16) 将商誉定义为:企业购并过程中产生[de],收购方企业所支付[de]收买成本与购得股权对应 [de]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de]差额,该差额通常为正值,若出现负值则称为负商誉。 商誉[de]定义为其确认与计量提供了依据。为了分析商誉[de]经济实质,FASB则将商誉[de]经 济内容归纳为以下6个要素:(1)购并日被收购企业净资产[de]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de]差额 ;(2)因为种种原因未能由被收购企业确认[de]其他净资产[de]价值;(3)被收购企业持续经 营中各种得以存续[de]优越条件和各种无形资源所具有[de]公允价值;(4)通过企业并购实 现收购方企业与被收购企业[de]整合所具有[de]公允价值;(5)收购方企业由于高估被收购 企业净资产而多付[de]价值;(6)因为并购双方[de]讨价还价而导致收购方企业多付或少付 [de]价值。以上第一个要素产生[de]主要原因是,在一定情况下,被收购企业难以准确确定 其净资产[de]公允价值或者是由于企业为了借此尽量缩短商誉,摊销影响未来报告价值[de] 组成部分;第二个要素是指企业某些原本在性质上属于可辨认[de]无形资产,由于他们不 符合会计确认[de]标准,或是因为会计确认标准中[de]某种限制条款[de]制约,使其无法作为 可辨认[de]无形资产得以确认;第三个要素是指合并前被收购企业通过自创或在此次收购 前已存在[de]外购商誉,也就是企业[de]持续经营商誉,它是与企业实体密切相关[de],是企 业实体借助其全部净资产获取超额收益[de]能力,而如果这些资产和负债项目是被分别出 售和取得[de],则企业也就丧失了获取超额收益[de]能力,因此,商誉[de]这部分价值是以被 收购企业作为独立企业[de]市场价值为基础[de];第四个要素在企业合并之前不存在,它是 收购方企业与被收购方企业资源搭配后共同获取[de]未来超额利润[de]现值;第五个要素是 一种计量误差所导致[de]结果;第六个要素是一种交易损失或利得,是购并交易中双方认 可[de]交易价格[de]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商誉是购买企业通过企业购并形成并控制[de]能为购并主体带来未来超额经 济利益[de]经济资源。商誉[de]实质是企业获取超额利润[de]能力,这种能力[de]形成依赖于多 种因素,如拥有较高[de]知名度、先进[de]技术、先进[de]管理水平、稳定[de]客户资源、优越 [de]地理位置,等等。这种能力没有被买卖时称为自创商誉,被买卖后确认为商誉。自创 商誉无法具体辨认,其价值构成复杂,难以对其各形成因素分别计价,且其价值与形成 商誉过程中发生[de]成本支出无必然[de]联系,因而自创商誉未被纳入传统[de]会计确认计量 体系之中。外购商誉是企业购并过程中,由于购买企业对被购买企业存在着良好[de]预期 ,认为其能够在未来时期获取超额收益,因而确认[de]被合并企业所拥有[de]无形资源。
二、企业合并商誉[de]确认和计量
1.企业合并商誉[de]确认 对于商誉[de]确认,正如英国标准会计实务公告《商誉会计》(SS-AP22)描述[de]那样:“ 购买商誉与自创商誉[de]特性没有差别,然而由于特定时间上发生[de]市场交易这个事实, 尽管对企业[de]计价是主观[de],购买商誉[de]价值可以被确定,而自创商誉是不可能[de]。” 自创商誉是企业在长期[de]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积累形成[de],其中一部分可确认、计量[de] 代价不是一次性付出[de],在支出[de]不同时期内被陆续确认为费用,如果再次确认自创商 誉成本,就会形成重复确认;还有一部分代价则无法可靠地计量,因此对自创商誉不进 行确认和计量。购入商誉[de]代价是一次性付出[de],该代价会给购买企业带来未来收益,需要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 目前国际会计界对购买商誉[de]确认,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将购买商誉作为企业[de]一 项永久性资产,以后时期不予摊销,除非有证据表明其价值发生了持续下跌。这一观点 [de]理由是,外购商誉[de]价值不会减少,因为以后[de]经营活动能够不断地维持这种无形价 值,此外,被合并企业在正常[de]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创造商誉而发生[de]各项费用已被计入 被合并企业[de]损益,因而无需重复摊销;二是将购买商誉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其 预计[de]有效年限内加以摊销,或者列为费用,或者冲销留存收益。其理由是,实施合并 [de]企业为了取得以后若干年度[de]超额利润,发生了超额[de]耗费,表明被合并企业有商誉 存在,虽然商誉在形态上不同于其他资产,但在本质上并无区别。按照配比原则,为取 得购买商誉而发生[de]费用应与以后各期产生[de]超额利润加以配比。三是将购买商誉在合 并时立即注销,直接冲减留存收益。理由是商誉[de]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 ,而且形成商誉[de]因素难以为企业所控制,在合并之后,商誉是否存在令人置疑,所以 将其列为商誉不符合谨慎性原则,虽然在合并时,企业多付了一部分价款,但它仅仅是 与合并业务相关[de]费用,在被合并企业被迫清算[de]情况下,商誉毫无价值。可见,三种 处理方法[de]分歧主要表现为是否将购买商誉确认为资产以及如何对购买商誉进行后续计 量。从各国现行做法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将购买商誉确认为企业[de]资产,如美国会计程 序委员会(CAP)早在1953年发布[de]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就坚持将购买商誉确认为资 产,此后APB和FASB都坚持了这一立场。 2.企业合并商誉[de]计量 (1)商誉[de]初始计量。商誉初始成本[de]基本计量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超额收益法,另一 种是超额成本法。超额收益法是将商誉视为企业获取未来超额收益[de]能力,依据[de]是“ 一项资产[de]价值等于它所创造[de]未来收益[de]折现值”[de]会计理论观点,认为由于商誉为 企业所创造[de]是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de]超额收益,所以这种超额收益[de]现值可以作 为对商誉价值[de]一种计量。这种方法符合商誉[de]经济实质,所取得[de]计算结果也应更贴 近于会计理论意义[de]商誉价值,但其最大[de]缺陷在于缺乏可验证性。使用该方法必然要 面临预测企业未来[de]赢利能力,估计企业赚取超额收益[de]持续时间以及选择确定恰当[de] 折现率等问题,整个实施过程中都需要不断地做出人为[de]假设和判断,因此其计量结果 [de]可靠性较差。从理论上讲,这种方法可用于自创商誉[de]计量,也可用于外购商誉[de]计 量。超额成本法是以购并时[de]购买成本与购入[de]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de]公允价值[de]差额 确认商誉[de]价值。与超额收益法相比,超额成本法[de]优点在于其更为客观、可靠和易于 验证,因而也更容易为传统[de]会计模式所接受。在这种计量方法下,商誉只有在企业被 收购时才予以确认和计量。(2)商誉[de]后续计量。商誉[de]后续计量方法主要有:1)将商 誉立即注销。先把商誉记录为一项资产,随后予以注销。这种方法曾在英国使用,现已 取消;(2)对商誉在有效[de]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对商誉进行摊销[de]理由:一是商誉[de] 价值会随着时间[de]推移逐渐减少,需要合理摊销;二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应 将商誉成本在其受益期内合理分摊;3)对商誉不摊销但进行价值减损评价。这种观点认 为,由于自创商誉[de]存在,商誉[de]价值不会下降,新[de]商誉会重置旧[de]商誉,在新[de]商 誉费用化[de]同时摊销旧商誉,会造成费用重复确认。另外,任何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de] 选择都是缺乏客观性[de]。FASB认为商誉摊销不能保证决策有用性,不能真实公允地反映 企业[de]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FASB认为只有不摊销商誉而进行减值测试才是比较 合理[de]做法。4)摊销和减值并用。将商誉确认为资产,对其耗费和损耗应通过摊销来反 映。但是有一部分商誉是非消耗性[de]资产而具有无限寿命,这部分商誉不应摊销,只能 对其进行价值减损评价。如果对所有[de]商誉都进行摊销,会降低财务报表[de]真实性。商 誉[de]有效寿命和它被耗费[de]方式都是难以预计[de],而其摊销又依赖于这些预计。因而, 任一期间摊销[de]商誉都只是对该期间商誉价值下降[de]估计,商誉摊销[de]局限性可通过对 商誉价值进行减损评价来弥补,即对商誉进行摊销[de]同时进行商誉价值减损评价。IAS2 2要求用这种方法。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