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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de]国际比较及借鉴
王哲林          11-13
◣◣◣环境税[de]国际比较及借鉴◢◢◢
[摘要]本文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收政策[de]特点,针对我国现有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中存在[de]不足,提出应当借鉴西方国家[de]成功做法,坚持循序渐进、从实际出发和中性原则,在环境税改革中注意营造完善[de]市场体系,在环境税设计时注意把握税收措施[de]多样性和税率[de]次优性,在环境税实施中注意环境税[de]收入使用、管理级次、相关配合问题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发达国家尤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广泛利用诸如税收、收费、排污权交易、押金等经济政策来保护环境。而经济政策[de]最新发展趋势就是利用财税政策作为解决环境问题[de]突破口。就财税政策角度而言,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税,进而使整个税制体现环保要求。

  一、西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de]主要内容和特点

  环境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de]一种重要手段,其经济思想主要来源于庇古税。从国外环境税[de]具体应用来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de]收费。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de]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de]成本,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de]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de]雏形。2.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de]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纷纷出现。功能上综合考虑了引导和财政功能。3.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de]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利于环保[de]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de]环境税制改革。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开征环境税愈加普遍,环境税费一体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由于各国国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面临[de]环境问题不同,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反映环境管理思路[de]具体税费结构存在很大差别,开征[de]具体税种、开征方法五花八门。下面对几个较有代表性[de]国家进行简单介绍。

  (一)美国

  1971年,美国国会引入一个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向环境排放硫化物征税[de]议案,并在1 987年建议对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de]排放征税。自此以后,美国政府逐步把税收手段引进环保领域,至今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de]环境税收制度,主要有对损害臭氧[de]化学品征收[de]消费税、汽油税、与汽车使用相关[de]税收和费用(如卡车、拖车消费税,轮胎税等)、开采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费)、二氧化硫税、环境收入税等,还有较多[de]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从征收管理看,美国对环境税[de]征收管理非常严格。它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缴入财政部,财政部将其分别纳入普通基金预算和信托基金,后者再转入下设[de]超级基金。由于征管部门集中,征管手段现代化水平高,因此,在美国,拖欠、逃漏环境税[de]现象很少,环境税征收额呈逐年上升趋势。该国环境税以重点突出、制度配套[de]特点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de]作用。

  (二)荷兰

  荷兰在世界上以环境优美著称,是OECD国家中环境税开征较早[de]一个国家。荷兰环境税大都属于特定目的[de]税收,特点是以小税种为主,各种环境税[de]税率规定得十分明确和详细,税种繁多并且深入到国民生活[de]方方面面。随着荷兰环境税制[de]完善和迅猛发展,环境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de]比重不断加大,从1 996年[de]1.22%已上升到2004年[de]14%,占GDP[de]3.5%.同时。荷兰环境税大都是专门目的税,所以其税收收入大都作为专用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de]开支。另外,荷兰在制定环境税时充分考虑到对同一种产品[de]不同消费行为征税将对环境产生不同[de]影响,因而大都对影响环境不大[de]行为作出一些减免税[de]规定,较好地发挥了保护环境[de]功能。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de]税种主要包括:燃料税、能源调节税、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废物税、垃圾税、噪音税、超额粪便税、狗税等。从实践看,该国基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征收目的和条件方面[de]不同,在环境税[de]征收管理上赋予了地方政府很大[de]灵活性,并充分协调了税务部门和各环境、资源部门[de]配合,保证了荷兰环境税征收[de]高效率。

  (三)波兰

  作为同我国一样处于转型时期[de]发展中国家。波兰从1970年开始设立环境税与资源税,当时[de]目的是为了激励污染者调整其行为。但由于开始时税率较低,特别是一直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消费对价格信号[de]反应都很微弱,环境税并不能通过价格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更多[de]是发挥了为环境投资和污染削减项目筹集资金[de]作用。其后,在1989年、1990年和1992年,又对环境税进行了改革,税率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征收系统也得到了加强。波兰主要依靠一套环境标准与环境税、(自然)资源税相结合[de]混合系统来处理环境问题。一大特点在于其污染税与(自然)资源税征收[de]广泛性。目前,该国对几百种污染物征收污染税,最主要[de]是针对三类污染物:SO2、NOx和含盐[de]采煤用水。税率根据污染物有害性[de]大小制定,并按一定比例适时调增,同时参照已有污染物税率水平确定新[de]污染物税率。波兰环境税[de]主要污染税税率一直较高,如作为其最主要收入来源[de]二氧化硫税,从1991年以来,一直在70美元/吨SO2以上,这个税率与OECD大部分国家相比也是较高[de]。除了征收[de]广泛性外,另一大特点是通过特别环境基金将税收收入返还企业和市政当局[de]专款专用制度,且该制度[de]落实被认为是环境投资开支有大幅度增长[de]主要原因。波兰有三个层次[de]环境基金:国家环境保护基金和水资源管理基金(即国家基金),49个地区环境基金,2400多个市政环境基金。污染税、水抽取费、废物处理费、树木砍伐税、地质费等收入在不同层级[de]基金间均有明确[de]预算划分。

  二、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de]不足

  我国目前[de]税收体系中,一般只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被认为是环境税,但设计初衷大都不是为了环境管理。可以说,我国[de]税制体系中还没有一个专门用于环境管理[de]税种,其他税收政策制定时[de]环境保护意识也较淡薄。

  (一)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de]行为或产品课征[de]专门性税种,即真正意义上[de]环境保护税

  如国外普遍开征[de]汽车燃料税、能源税、噪音税等基本没有设立。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们[de]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de]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de]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de]环境保护作用。

  (二)现有涉及环保[de]税收政策中,有关规定不合时宜,对环境保护[de]调节力度不够

  如资源税纳税人缴纳[de]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de]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de]环境影响几乎无关,无法有效引导和监督开发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同时,征税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等缺陷,都制约了其环境保护作用[de]有效发挥。消费税虽然在2006年4月进行了大规模调整,将石油制品和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纳入征收范围,税率(税额)[de]确定还没有完全考虑这些消费产生[de]环境外部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始终处于附加征收[de]地位,缺乏独立性、收入规模小,容易导致税负不均,使负担与受益脱节。虽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能通过调节投资变量对环境保护产生影响,发挥限制污染和低效使用能源[de]作用,但2000年始已暂停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极低,200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37.33亿元,仅占税收总收入[de]0.44%,而且该税[de]纳税义务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又有许多免税规定,因此对城镇节约土地资源和合理使用土地基本上没有刺激作用,只不过是补充地方政府财政收入[de]一个小税种。耕地占用税也由于覆盖范围太窄(只涉及耕地占用,没有包括林地、草场等);税率明显偏低(目前执行[de]税率仍为1 987年开征时确定[de]税率);优惠政策把关不严,偷逃税款严重:分成比例不合理。地方上解中央比例高达80%,导致征收不力,无法有效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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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环境税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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