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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de]国际比较及借鉴

  (三)在其他税种中[de]税收优惠政策数量较少且形式比较单一

  在增值税方面,自1999年10月起,对企业使用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de]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免税优惠:自2001年起对城市生活垃圾生产[de]电力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即征即退;自2001年起,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de]电力等实行减半征收;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de]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de]废旧物资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de]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de]污水处理费,予以免税;对部分有利于环境[de]产品,如暖气、煤气等实行13%[de]低税率。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de],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为处理其他企业废弃[de]、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列举[de]资源而新办[de]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de]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简称《目录》)中[de]设备、产品[de]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盈亏[de]分厂、车间,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de],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使用《目录》中[de]国产设备,经批准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de]企业取得[de]赠款免税……在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专有技术而收取[de]特许权使用费可减按10%[de]税率征收,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de],可给予免税。另外,在其他税种中还有一些优惠手段。但总体上看,主要局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同时,大多属于事后鼓励,对治理污染[de]效果并不明显。

  当然,我国还有一部分环境管理[de]收费制度,如排污收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等,但这些收费制度除了普遍存在刚性不足、征收范围偏窄、收费标准偏低、不能体现地区差异等问题外。还各有不同[de]缺陷。

  三、国外环境保护税收政策[de]启示

  (一)环境税改革应注意[de]几个问题

  1.完善[de]市场体系是环境税发挥作用[de]先决条件。只有健全[de]市场,才能使税收[de]变化通过价格波动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经济个体,然后经济个体再根据价格[de]变化调整经济决策,从而使政府能够利用税收实现对经济[de]调控。反之,如果市场不健全,传导机制中[de]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使政府[de]调控意图落空。发达国家[de]环境税较之发展中国家[de]环境税更有成效,市场机制[de]作用功不可没。

  2.循序渐进是环境税改革成功[de]基本前提。一方面是指税种引入[de]顺序问题。每一税种实施[de]条件各具特色,推进[de]程度也各不相同。例如污染税中[de]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前者[de]执行成本低,公众也比较容易接受,其对降低硫[de]排放量成效也较显著。而二氧化碳税要求[de]条件相对较高,要想有效就要制定较高[de]税率,但会削弱企业[de]竞争力。此外必须考虑污染[de]跨国性,需要国际协作。所以推行一般先从前者开始。另一方面是指税率[de]逐步提高。多数情况下,要取得显著[de]环境保护效果,税率必须确定在较高[de]水平上。但倘若让税率一步到位,公众可能会接受不了,还可能大大降低本国企业[de]竞争力,甚至影响整个经济[de]发展,形成政治上[de]危机。因此正确[de]策略应该是先选择低税率,然后随着治污技术[de]进步逐步提高,直至最佳水平。

  3.从实际出发是环境税有效作用[de]根本前提。虽然许多国家都建立环境税收体系并将其作为保护环境[de]一项重要手段,但大多数国家[de]税收规定各不相同,甚至同一国[de]环境税在不同地区也有区别。例如同样对氮氧化物征税,瑞典[de]税率是意大利[de]43倍,法国[de]200倍。美国各州虽然都开征了汽油税,但各州[de]税率却是大相径庭。这说明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人们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de]忍受程度也是各不相同[de]。因此,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de]生态税收政策,才能既符合效率原则又起到保护生态环境[de]作用。

  4.保持税收中性是环境税顺利实施[de]重要前提。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de]税收水平己经较高,推行一个新[de]税种,尤其是在公平和竞争力影响上有争议[de]环境税,可能遇到较多政治和社会阻力。所以,许多国家推行环境税时,都注意采取一些税收中性措施,使纳税人获得与其所支付环境税等值[de]利益,以保证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de]总体水平,也使环境税[de]实施能顺利推进。常见[de]措施有直接返还给纳税人、返还于相关领域或减少收入税、劳动力税、资本税和消费税等其他税收。这一点,在我国将来整体推进[de]环境税改革中也应予以注意。

  (二)环境税税制设计应注意[de]几个问题

  1.税收措施[de]多样性。从环境税[de]定义看,环境税[de]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从各国环境税[de]实施看,环境税也包括了多样性[de]税收措施。就税种而言,当前应以对破坏环境[de]行为[de]征税(也可称为直接税)为主,而非以对产品[de]征税(也可称为间接税)为主,这是因为不是所有污染物[de]投入都能被征税,而且也不适用增值税[de]征税原理。就税式支出而言,应综合运用直接税收优惠、加速折旧待遇、环保产业研发[de]税收优惠政策、投资税收抵免等方式,不同[de]税式支出方能对特定目标[de]环境问题起到有效作用。

  2.税率[de]次优性。理论上说,为了使全社会成本内在化,环境税税率应该确定在污染削减[de]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de]交界点上。实际操作中,政府不宜按“全成本”定价把税率定得太高,而应结合具体[de]目标影响和地区差异来定。因为税率定得太高,有可能造成生产抑制,导致社会为了实现“过分”清洁而付出过高代价。从对具体产品[de]控制目标出发也应设计差别税率,如普遍实行[de]对含铅汽油[de]较高税率和对无铅汽油[de]较低税率。同时,税率设计不必追求全国各地[de]高度统一,应该允许各地区从自身对环境质量[de]不同要求出发进行微调,形成一定[de]税率差异。

  (三)环境税实施中应注意[de]几个问题

  1.环境税收入[de]使用。征收环境税[de]收入,一般来说有两个使用方式:一是指定用于特定[de]环境保护活动,即专款专用,二是纳入一般预算收入使用。前者[de]优点在于:首先,它具有较高[de]可接受性。告知纳税人所纳税款被全部用于与改善环境有关[de]活动,或运用到那些受新税种影响最大[de]群体身上,有助于新税种获得支持。其次,在环境税还处于起步阶段、税率较低、结果无法达到较为理想[de]环境目标[de]情况下,专款专用制度有利于改善环境。而纳入一般预算[de]环境税收一般用来制定补偿计划,以抵消环境税可能带有[de]累退性,实现公平。丹麦、瑞典、挪威等OECD国家[de]税收改革采用[de]就是这种做法,如征收二氧化碳税奉行税收中性[de]原则,收取[de]税款通过降低企业缴纳[de]社会保险税金额、资助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或安装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返还给企业。但这主要源于这些高收入国家[de]总体税负较重,因此强调“收入中性”。而我国[de]国情与这些国家大相径庭,财政收入形式尚不规范,总体税负并未过重,因此这种收入中性化[de]做法在长远时期应予以考虑,短期内还应采用专款专用制度。

  2.环境税管理[de]级次。环境问题既包括地区性问题,也包括跨区域、全国性[de]问题,甚至还有国际性[de]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上进行设计。从中央角度看,应制定各地环境条件[de]评价规则,以及对应于不同环境状况分别设置[de]差别税率,应将国内跨区域环境问题[de]治理纳入中央[de]管理范围,对于涉及国际合作[de]问题,采取多种多样[de]共同措施。同时,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de]征税自主权,但必须严格管理。明确限定范围。

  3.环境税与其他环境政策[de]配合。不同[de]调控手段具有各自不同[de]特点,而宏观调控作为一个整体,需要不同调控手段[de]有机配合。如税收手段与管制手段[de]配合:管制手段为环境税收手段[de]刺激作用提供了基本[de]“支撑”(如规定了排放标准、技术标准等),税收手段又成为命令控制制度[de]有益[de]必要补充。又如税收手段与收费手段[de]配合:西方各国[de]环境税中普遍包括了与环境有关[de]各种专项收费和使用费,其原因是“费”[de]简便易行和灵活。随着污染程度[de]变化需要不断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更宜采用收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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