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de]几点思考-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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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de]几点思考
  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是不争[de]事实。象山西省某县法院原副院长姚晓红这样品质恶劣,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极低[de]“三盲院长”(文盲、法盲、流氓) ,居然做到了法院副院长,不能不是对法官队伍素质[de]莫大讽刺。客观地说,当前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中哪一支队伍整体素质高? 公安、海关、工商、税务、银行、医务甚至教师队伍中,哪一支队伍社会评价高或没有类似姚晓红这样[de]败类? 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队伍[de]整体素质状况是与整个国民素质不高[de]状况大体适应[de]。全社会之所以对法官素质提出更多更严厉[de]批评,原因只在于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de]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严重存在将最终导致公正理念[de]崩溃,导致对党[de]执政能力[de]怀疑和对法治信念[de]丧失,因而对法院[de]期待值更高,要求更严。因此,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本身具有更广泛[de]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但是问题在于,在现有体制下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决不是短期可以达到[de]。例如,全国法院每年吸收法律本科大学生不过几千人,即使法院想方设法提高待遇,更新观念广纳人才,努力达到每年吸收一万人,对现有30 万人[de]队伍更新换代也需三十年。可见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之难。解决[de]办法只能是依靠体制改革和体制创新,以建立法官职业制度为中心,对法官管理体制作“大手术”。

  (一) 实行法官“精英”[11]政策,大幅度精简法官编制。

  目前法院队伍中,被称为“法官”有[de]17 万人。这样一支在任何国家[de]法官听来无疑是天文数字[de]庞大队伍,要在短期内迅速提高整体素质是不可能[de]。但如果设想,我们所说[de]“法官”只包括目前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即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和少数资深法官,则法官队伍素质立即就会有很大[de]提升。目前法院系统之所以需要这样庞大[de]队伍,客观上是由于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和审判体制中环节过多和效率不高[de]客观需要(我国法官人均审理案件远远低于大多数国家法官[de]人均审理数量) ,但相当一部分人不胜任法官工作也是事实。有人估计,现有法官三分之一属优秀,三分之一基本胜任,三分之一则完全不胜任。这个估计大体符合实际。如果下决心大幅度精减法官编制,只保留现有法官人数[de]三分之一,即5 万至6万人,同时把法院管理体制改革[de]其他措施,包括法官任免权上收,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独立审判等结合起来,相信是能适应审理案件需要[de]。对精减后未被任命为法官但又基本胜任审判工作[de],可以作为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协助法官办理核实证据、准备法律文书、查阅有关法律资料等法律事务。在现阶段这部分人仍是审判工作宝贵[de]人力资源,同时这样改革不致引起法院队伍[de]动荡。大幅度精减法官编制[de]意义在于,一是保证担任法官[de]确属“精英”型人才;二是有利于法官培训教育,三是有利于吸收优秀人才。

  (二) 建立严格[de]法官选拔制度。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有良好[de]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de]品行操守;二是有良好[de]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de]法律工作经验;三是有良好[de]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能力。这就要求对法官[de]选拔、晋升和管理必须有严格[de]符合审判工作特点[de]制度。这包括: (1) 司法考试和培训制度。担任法官除必须具备法定[de]学历资格外,还必须经过严格[de]司法考试;必须经过上岗前[de]培训或具有一定年限[de]法律工作经验。(2) 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担任法官须从基层法院开始,上级法院[de]法官须从下级法院[de]优秀法官中遴选,以保证上级法院法官[de]水平在一般情况下高于下级法院法官[de]水平。(3) 法官定期交流制度。实行法官“异地任期制”,在一个地方任职达到一定期限后必须交流到其他地方任职。这是许多国家广泛采用[de],目的是保证“法官不能有太多朋友”,减少影响司法公正[de]可能性。但这必须在法官任免权上收后才有可操作性。(4) 法官惩戒制度。对法官贪污受贿、故意违法办案,品行不端或不符合法官身份[de]行为,要给予严厉惩处。

  (三) 建立法官保障制度,对法官履行职责给予必要[de]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

  法官[de]身份保障是指法官除法定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被免职或调离。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法官队伍稳定,另一方面是免除法官独立审判[de]后顾之忧,不受外来威胁和干涉。许多法治国家在这方面有许多很好[de]做法,应予以借鉴。法官[de]经济保障主要是给法官必要[de]高于一般公务员[de]薪水待遇。现在一谈“高薪”就往往与廉政建设联系起来,使“高薪能否养廉”[de]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这种争论没有太大意义。高薪只是养廉[de]必要条件,是保证廉洁[de]各种因素之一。如果廉政问题可以高薪就能解决,则廉政问题就是一件再简单不过[de]事情。对法官给予必要[de]高薪待遇,其意义不仅为了养廉,还在于凸视法官地位[de]崇高,有利于吸收优秀人才和稳定法官队伍,同时也使法官[de]“责、权、利”一致起来。

  五、结 语

  总之,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不仅要看到问题[de]严重性,更重要[de]要找到解决问题[de]办法。笔者根据对法院工作[de]了解,提出几点有关法院管理体制改革[de]具体操作层面上[de]设想。这些设想是否有参考价值,任由大家评判。但不管怎样,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是关 系到人心向背、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否真正建立[de]大问题,必须找出解决问题[de]办法。加强对现有法官队伍[de]教育培训,严厉惩处害群之马当然是完全必要[de],但同时也是远远不够[de]。司法公正不能建立在仅仅依靠法官个人思想修炼[de]基础上,而必须依靠司法体制和制度[de]保证。教育可使人对腐败行为不愿为,这是一种高层次[de]要求;而司法体制和制度则使人对腐败行为不敢为和不能为,这是一种基础性[de]保证。因此,解决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根本性[de]办法要通过自上而下[de]、有领导、有步骤[de]司法体制改革,建立防范和纠正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de]机制。这是当前最重要和最迫切[de]。

  注释:

  [1]笔者在党校学习期间作了小范围调查,几乎被问及[de]学员都认为法院“太腐败”,有[de]认为甚于吏治腐败。考虑到这是有较高分辩能力[de]群体[de]看法,社会公众对法院[de]评价之低就可想象出来。

  [2]《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333 页。

  [3]《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 年版。

  [4]参见蔡定剑:《历史与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296 页。

  [5][德]傅德:《德国[de]司法职业和司法独立》,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9 页。

  [6]有人认为两者有本质区别,审判独立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而司法独立是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但从研究现代法治[de]角度看,两者并无实质区别,仅是表述不同。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第178 页。

  [8]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31 页。

  [9]《临川先生文集》卷83. [10]《长庆集》卷84 卷。

  [11]“精英”一词已被贬义化了。但笔者苦于词短,找不到涵义准确[de]替代词。故仍用这个词,取其原有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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