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de]调查与思考-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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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de]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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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承包合同又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de]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订立[de]承包经营合同。因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外部成员[de]不同,农业承包合同可分为内部承包合同与外部承包合同两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承包方[de]合同称为内部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成员作为承包方[de]合同则称为外部承包合同。

  近期,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调查发现,当前农村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类型复杂,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农业经济发展。2004年受理此类案件24件,比起2003年[de]6件,增长300%;2005年1月—9月受理10件,同比下降36%。对于这一现象,笔者以2003年以来淮阴区法院审理[de]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在分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成因[de]基础上,试图提出减少纠纷[de]一些对策。

  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主要类型

  本院民二庭受理[de]40件案件中,其主要类型为:

  1、承包人不按时交纳承包金,共25件计62.5%,这类纠纷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de]绝大多数,承包人往往拖欠承包金,或者合同到到期后继续占有土地却不再交纳承包金,发包方往往以违约为由,要求承包人返还承包土地,并给付承包金。例如淮阴区西宋集村在窑厂改制过程中,将村里[de]数口渔塘承包给数个村民,承包人一直未缴纳承包金,在合同到期后亦未返还渔塘,后西宋集村委会将这十余名村民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渔塘承包合同,并给付欠缴[de]承包费。

  2、发包人擅自毁约,将土地另发包他人,或单方提高承包金,或不能及时交付土地,共4件计10%,这些类型[de]案件都是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例如某村委会为鼓励种植蔬菜大棚,以优惠[de]条件将土地承包给村集体以外[de]个人,后来某合资企业需开办厂区,在优惠条件[de]引诱下,村委会又将土地租赁给企业,并盖上了厂房,原承包人起诉要求返还被占有[de]土地。

  3、第三人对土地承包合同存在异议,要求解除合同,重新进行土地承包,5件计12.5%,这类合同往往是村组将土地发包后,第三人提出发包违法或损害其利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4、其他类型,占15%。

  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产生[de]原因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产生[de]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承包人[de]承包利益凸显后,其他农户因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因农村税费名目烦多,农民认为种地无利可图,往往外出打工,致使土地抛荒,村、组或上一级政府经农民同意,将土地以较低价格租赁给第三人使用。而现在进行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进行“水稻直补”,加之粮价及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广大农民认识到种地有利可图,加之第三人承包利益显现时,农民在心理上产生不平衡,要求收回土地承包权成诉。

  2、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必要[de]书面形式。有[de]土地承包多是发包方“画地为牢”或“指河为界”,条款不完善,表述不准确,对土地[de]面积或位置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许多情况下双方发生纠纷案件事实很难查明。如某村集体作为发包方,实行指定地片进行发包,也就是经这块地按照习惯起一个简单[de]地名,如“村南岗东地”、“河西洼地”等,然后把承包户叫到该地确认一下就直接签订合同,在该村32份承包合同中,其中13份就是采用这种方法发包[de],占承包合同[de]40.6%,因合同中没有确切[de]亩数,对土地[de]四至也仅能说出大体方位,致使其中5份在履行中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还有[de]合同中没有保证合同履行[de]规定,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制约机制,影响承包效果,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de]生产经营自主权等。经发包方和具有农村土地资源管护责任[de]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侵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益制造了条件。

  3、发包程序不合法。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de]概念模糊,“农民集体”没有明确[de]法人代表,在行使具体权力时,作为所有权人[de]农民集体[de]真实意愿难以得到真正体现,对于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在发包土地时,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一些农村干部利用其地位,充当所有权代言人,为自己牟取利益,一旦发生争议,又以合同订立程序违法为由进行抗辩,使农民长期而有保障[de]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实现。如某村民小组[de]原任组长以组里将土地承包给自己父亲使用,但未经过组民小组会议进行决定,现其父亲长期占有小组土地并不交纳承包费,致使村民小组起诉。

  4、没有在法律理念上把土地承包权当作农民神圣不可侵犯[de]财产权利。对农民权益[de]保护现行法律中缺少最直接、最具体[de]规定。农民[de]积极性不能得到很好[de]发挥,农民[de]土地承包权不能得到很好落实,归根结底还要落实到法律在农村土地承包权[de]规定上。

  5、缺乏必要[de]矛盾调处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de]诉讼、调解和仲裁制度不完善,矛盾发生时没有相应[de]机制及时调处,有个别纠纷案件已经上升为刑事案件。同土地侵权引起[de]村民集体上访案时有发生。大量纠纷直接到法院起诉,而法院审理案件受相应程序法律[de]限制,不能及时审结,往往造成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不至及时[de]处理和保护。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de]司法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大幅上升当前中央解决“三农”问题[de]新形势下,不可避免[de]农村社会问题,此类案件处理[de]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稳定,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社会[de]和谐发展。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应先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同时应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一)对完善农村承包经营制度[de]几点建议

  1、提高对法律形式确认和保护[de]农村土地承包户[de]市场主体[de]认识。保持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de]长期稳定,为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提供基本[de]制度保证。在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de]前提下,依法、规范、有序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多种形式[de]流转,稳步实现社会化服务与家庭承包经营[de]紧密结合。

  2、保持与时俱进[de]精神状态,更新理念和观念,对农村集体土地推行自主承包。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缓解因为土地承包经营带来[de]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使农民[de]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土地承包经营中得到保障。正视农民对土地[de]承包使用权,保护农民[de]土地经营权,保护农民[de]物质利益。

  3、加大对土地承包合同履行[de]保护力度,杜绝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de]违法现象。“契约必须被遵守”,这是自罗马法起就已确立[de]古老法则,在当代,仍有其意义。土地承包合同[de]实质是一个物权契约,合同一旦生效,契约一方[de]承包经营人便取得了土地[de]部分物权权能,由于物权[de]位阶高、效力强,权利人具有追及力、请求力、排他力和优先力,这都是土地承包权利人受侵害时可以依据要求保护[de]法律理由。

  4、把农民[de]土地承包权视为农民[de]财产权,并予以严格[de]法律保护。稳定农民对土地收益[de]预期。将土地承包权通过法律硬化为一种财产权,有利于土地承包权[de]商品化,促进土地流转市场[de]形成。承认农民[de]土地财产权,将提高农民[de]社会归属感,有利于乡村社会[de]稳定。农民[de]土地财产权越是得到尊重,就越有利于农村社会[de]稳定,由于土地不同于一般财产,它具有明显[de]区位性,所以明确农民[de]土地所有权,也不能一概而论。

  5、规范土地承包合同,明晰权利义务,健全土地流转条件。在适当时机,将已经失去实际意义[de]现行土地承包合同,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解除。吸取先进地区土地承包[de]经验,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从而达到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放活生产者土地经营权[de]目的。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设立土地承包权[de]流转条件。农民土地承包权按照承包合同[de]约定可以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流转。流转年限必须在二轮承包期内,即可以在土地承包权持有者之间流转;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通过一定民主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流转。无论是土地在承包权持有者之间进行流转还是向其它社会主体流转,都必须履行土地承包权流转手续,签订合同。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土地承包权流转实施有效管理。

  (二)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好这一问题,职能突出,责任重大。

  1、普及农村法律宣传,提高农民[de]法制意识。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de]前沿阵地作用,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工作,让法院裁判深入基层、深入到人心。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教育,着重宣传与农业承包合同相关[de]法律法规。组织以案说法,通过对典型案件[de]处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de]效果。

  2、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切实做到定纷止争。要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de]氛围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de]方法。要加强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de]联系,依靠党政组织和民调组织,发挥他们情况熟、人头熟、政策熟[de]特点,让他们参与协调,疏导调解、做好善后工作。这一点,对于切实有效[de]解决农业承包合同,是行之有效[de]途径。

  3、供强有力[de]司法服务保障。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时,要充分利用简易程序[de]简便、快捷[de]特点,及时调查、组织开庭、调解;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充分注意案件[de]时间季节[de]特点,及时作出判决,确保不误农时种植或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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