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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首x律师事务所:
200x 年4月16日,杨xx律师代表贵所与我社签订《代理协议书》。我社委托律师杨xx为我社诉xxx市xx制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xx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de]委托代理人,主要委托事项为协助法院执行机构收回贷款本息及费用。现基于以下理由,通知贵所解除双方于200x年4月16日签订[de]《代理协议书》: 1、200x年7月11日,我社接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x)x民立监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代理协议书》所涉案件进行再审,中止原判决[de]执行,因此委托代理[de]标[de]已经不复存在,委托合同[de]目的已经不能实现! 2、代理协议签订至今已经长达15个月[de]时间,我社未能收到一分钱案件执行款项,委托事项未能取得丝毫进展,贵所代理未能达到我社预期[de]委托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我社依法具有随时解除《代理协议书》[de]权利。 综上理由,我社特通知贵所解除双方于200x年4月16日签订[de]《代理协议书》。从通知之日起,贵所及贵所杨xx律师不得再以我社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代理协议书》约定[de]案件,否则因此支出[de]费用及引起[de]法律后果,我社概不承担。 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七月十六日 查看关于“解除《代理协议书》通知”[de]更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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